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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共同财产生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6-09-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丁开丽 茹先古丽)现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如果涉及到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而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呢?我们从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中来找寻答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原告王双与被告李海认识后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5年1月生育一女。2016年4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王双赌气回到娘家,将孩子留给了李海,后因王双思女心切,想看望女儿但李海的家人不同意。故王双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女儿归原告王双抚养,被告李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李海支付共同生活期间财产30000元。

  法官释法:在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虽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子,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往往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李晓随原告王双生活,被告李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提出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予以分割。(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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