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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10-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5年4月,于田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修建房屋欠吐某所经营的建材店18万元,于田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买某给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欠款6个月内付清。付款期届满后,于田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欠款。吐某将于田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18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在庭审中于田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买某对欠款的金额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均无异议,因公司最近资金比较紧张,希望能与吐某庭下调解,法院在征得吐某的同意后,准许了买某的请求。谁知买某忽然因病去世了,法庭再次开庭后,于田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表示只支付欠款本金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法定代表人买某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原法定代表人买某在庭审中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新的法定代表人是有效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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