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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未收回欠条 引起恶意诉讼

发布时间:2016-11-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李艳丽)昌吉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还款后未收回5万元的欠条,引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还被告一个公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26日,被告朱某因欠原告张某之女齐某某“88台球俱乐部”转让费5万,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2011年6月5日还清。当日,张某向朱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88球厅转让费5万元欠条一张(协议签定付款日期2011年6月5日),收到现金后出具收条 ,张某 ,2011年5月26日”。遂引起诉讼。

  经庭审查明,张某起诉的5万元欠款实际为其女儿齐某某从88台球俱乐部应得的股份转让款,而该5万元股份转让款朱某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2011年6月5日付给了齐某某,包括在2012年3月10日前支付的30万元股份转让款中,已支付了5万元欠款,但欠条未收回。因此张某要求朱某偿还欠款5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该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引起大家深思的是:向他人借款应出具借条,还款应由他人出具收条或者将借条原件收回。否则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以免给他人恶意诉讼留下可乘之机。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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