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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对于保全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16-12-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进行限制处分,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保护措施。

  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保全,但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 可以委托他人或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行为保全:由法院发出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当事人违反裁定,法院呢可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如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对原裁定的执行。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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