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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保证人尽到责任后是否还需要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6-12-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李某在王某的经销店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在王某的要求下,李某提供了保证人杜某,还款到期后李某拒不偿还,保证人杜某知道情况后,告知出售人王某,李某家中还有两头水牛和三头奶牛,并叫王某赶快用这些财产冲抵欠款,由于业务太忙,王某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现在李某家中的水牛和奶牛已经出售给他人,家中已有没有任何财产,连王某本人也找不到了,现王某要求保证人杜某承担还款责任。杜某觉得这钱不能由自己支付,因为虽然自己是保证人,但本人尽到了保证责任,现在钱收不回来责任在王某自己,这种说法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以执行的价值里免除责任,不用承担这部分财产相对应的欠款。(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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