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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闫某与翟某于2010年10月开始同居。2015年4月晚翟某在开车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翟某将行人撞伤,为解决此事,翟某向朋友何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翟某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何某将闫某与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借款。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闫某与翟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10万元的借款是翟某以个人名义向何某借支的,翟某的债务不属于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因此,翟某的个人债务闫某没有义务偿还。(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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