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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奶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吗?

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韩某与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倩倩,因倩倩体质较弱,从一出生就由韩某的父母抚养。2015年8月韩某在得知倩倩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后与程某协议离婚,倩倩归程某抚养。自从倩倩被程某接走后,韩某的父母因承受不住打击病倒了,韩某的父母向程某提出探视倩倩的要求,韩某的父母是否享有探视倩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韩某的父母与倩倩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韩某的父母不是探视权的主体。因此,韩某的父母不享有对倩倩的探视权。(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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