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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后不起诉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7-02-0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蔡某向洪某借款8万元后,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久拖未还。当洪某得知蔡某正在处理财产,准备回老家后,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经过审查,向蔡某和洪某送达了保全裁定,并将蔡某的车辆手续予以保全。洪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后如果在三十日内没有起诉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对于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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