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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7-02-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14年5月刘某租赁一套商品房,与房主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刘某将两年房租一次性付清。2015年8月,租期未满两年,房主黄某却告知刘某,出租屋已经卖与他人,让刘某搬出。刘某因租期未满需继续承租,拒绝搬出。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刘某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黄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黄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于他人,刘某享有优先购买权,有权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即使刘某放弃优先购买权,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继续租赁该房屋。(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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