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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患有重病,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经济帮助吗?

发布时间:2017-03-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马某与蔡某自2009年12月10日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3月马某生育一子,自儿子出生后,马某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孩子。2016年6月马某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在马某治疗期间,蔡某向马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马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提出让蔡某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蔡某有义务给予马某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蔡某有义务给予马某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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