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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3-3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沿海的一些产业逐渐向西北地区转移,这极大地催生了我区各种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导致各种建设工程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工程竣工时间,由于该时间点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在无法得知具体竣工时间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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