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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一直存在?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邵美娜)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查,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给被告李某借款50万元,被告李某给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条中未对担保形式及担保期间进行约定,承诺于2016年2月还清。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开始拒接电话,后面直接无法联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最终判决被告李某给原告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被告陈某不承担责任。原告王某拿到判决书表示不理解,现在被告李某人已经找不到,只能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可法院判决陈某不承担责任,那当初让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不是没有作用吗?法官给他耐心细致的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六个月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王某表示这一次是个教训,以后再给别人借钱,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期间。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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