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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能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14年10月23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自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按照月利率20‰承担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该案中违约金和利息究竟能否同时主张?主张多少合理?

  首先,就违约金来说,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旨在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不仅仅是赔偿性质,还兼具惩罚性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原告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是总计数额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作者:赵倩倩)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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