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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不悔改 捅伤他人犯新罪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7-05-0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张元勋 李宜诺)2017年4月28日,沭阳县公安局提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某一案。

  经审查,2017年4月2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因其朋友张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持刀将刘某某右腿部戳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右大腿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在2014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钱某某在刑罚执行两年后被依法假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的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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