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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有问题 物业费该由哪一方承担

发布时间:2017-05-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邓某、杨某某拒绝按时交物业费,而邓某某、杨某辩房子漏水,称自己不是购房人,待购房人修复房屋后再交。房屋修复之前的物业费该由谁负责?

  案情是这样的,2005年10月25日,伊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与伊宁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5月6日,经公司采用业主签名办法征求意见物业服务费价格下浮10%为0.42元。原告多次催要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未果。
伊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邓某和杨某某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邓某某和杨某都应当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理当由邓某某和杨某两人承担,利息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邓某某、杨某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12年1月-2015年12月物业费1 963.2元和利息303.8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都应该依照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故邓某某、杨某作为物业使用人以主体不符为由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作者:妮格热)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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