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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没有告知投保人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17-05-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拒绝向投保人进行理赔,遇到这种情况,很多投保人感到气愤和无奈,难道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只能吃“哑巴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该法条可知,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无效的,这样的保险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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