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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子女,能要求返还实际支付的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杨某与吴某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一年后杨某生育了一女。2015年3月,二人协商离婚,孩子归杨某抚养,吴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17年3月吴某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吴某能要求杨某返还自己实际支付的抚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吴某与孩子之间没有亲子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女关系,吴某对孩子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吴某有权要求杨某返还自己实际支出的抚养费。(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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