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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受贿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能认定为受贿罪吗?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被告人刘某身为某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资金30万元,并为王某谋取利益。当刘某得知王某被有关单位查处时,为掩饰自己的犯罪刘某将30万元全部退还给了王某,被告人受贿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能认定为受贿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被告人刘某将受贿资金全部退还的行为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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