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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书法院要进行审查吗?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萧某与郑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萧某一气之下拿起一根木棒,就向郑某打了过去,致使郑某头部、肩膀、胳膊多处受伤并住进了医院。郑某治愈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鉴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中,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书法院要进行审查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进行审查。(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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