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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给另一方适当帮助的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7-10-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肖某与丈夫韩某是在网上认识的,经过一年的了解,二人登记结婚。婚后肖某与韩某居住在韩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为了便于照顾生病的婆婆,肖某辞去了工作,韩某一人在外务工。因二人长期分居,韩某与肖某协议离婚,离婚时肖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韩某给予适当的帮助,离婚时一方有给另一方适当帮助的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离婚时肖某生活困难,韩某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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