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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成员个人可以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发布时间:2017-11-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1985年村委会进行土地分配,戴某连家分配到21亩耕地,一直由老两口进行耕种,现戴某连的女儿戴某慧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也是家庭中的一员,要求戴某连返还其10亩联产承包地的承包权,法院能否应当支持该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本案中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戴某连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戴某慧无权向法院主张其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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