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丨在新征程上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 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7-11-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王某与李某结婚十年,王某有一次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中坠落,头脑受到重创导致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哪些人可以担任他的监护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成年人的监护人由以上法律规定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即如果其配偶不能担任监护人,由其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以此类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