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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后封”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17-11-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16年5月,蒙某向阙某借款30万元,将其汽车为阙某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10月,蒙某欠刘某20万元到期未还,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刘某胜诉。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蒙某抵押给阙某的汽车。阙某对汽车抵押权的实现是否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该案中,阙某的抵押权设立在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虽然被查封,但阙某对该汽车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相反,如果阙某对汽车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则阙某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阙某就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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