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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的受理费需要全部退还?

发布时间:2017-11-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中,因各种纠纷无法,起诉至法院时,在立案阶段都要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有些当事人疑惑为什么有些案件的受理费在法院收取后,又全部退还给当事人,那么,哪些案件的受理费需要退还当事人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从以上法条可知,案件没有进行实体处理,也就是没有进行实质性解决,则这类案件所交纳的受理费将全部予以退还。(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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