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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发布时间:2017-11-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张某系某矿业公司的债权人,现某矿业公司已经破产,但迟迟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张某想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那么,张某在哪些条件下才可以这么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提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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