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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补报的债权能从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财产中予以受偿吗?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系某果业公司欠王某水果款23万元,王某申报债权后得到了某果业公司支付的20万元欠款,但后来王某发现某果业公司还欠自己3万元,现在,某果业公司现在清理公司财产,在所有债务都清偿完毕后,公司剩余财产都已分配给公司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能要求各股东偿还自己的债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王某可以要求某果业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财产中偿还自己的欠款。(作者: 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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