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丨在新征程上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 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表见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赵某经营一家滴管带厂,夏某自称是新疆华夏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联系赵某提供滴灌带,后赵某运送了价值10万元的滴灌带到夏某所在的工地,夏某出具了盖有新疆华夏建筑公司公章的收条一张,后滴灌带被夏某低价转卖,经法院认定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应当由夏某承担责任还是华夏公司承担责任,或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代理所实施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直接且仅拘束相对人和本人,所以应只有本人华夏公司承担支付滴灌带货款的义务。无权代理人夏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不发生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除非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故本案不存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至于华夏公司是否需依据收条向夏某主张承担责任,则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法律关系,应当是另案解决的问题。(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