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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7-11-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17年6月20日晚,吴某酒后驾车将路边的行人解某和张某撞伤,致使被害人解某在送医途中死亡,张某重伤在医院抢救。检察院将吴某起诉到法院后,张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吴某先予执行医疗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使权力具有紧迫性,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第四、必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当先予执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作者: 陈军)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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