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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还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吗?

发布时间:2018-05-2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马某因办厂急需资金为由,向朋友雷某提出借款5万元,雷某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到马某的银行账户。马某收到5万元后没有给雷某出具借条。雷某急需用钱时,多次向马某催要,均遭到马某的拒绝.为此,雷某将马某诉讼至法院。马某收到起诉书后辩称5万元不是借款,而是雷某归还自己以前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雷某还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雷某还应继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如果马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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