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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8-09-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沈某与李某系夫妻, 2017年春,李某为自己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7月,被保险人李某到户外如厕过程中不慎摔倒,出现头痛言语不清等情况就诊于临江市人民医院,经临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三级”,于次日死亡并将遗体火化。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本次事故是因自身疾病脑出血导致身故,并非意外伤害引起,与其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关联性故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李某在购买保险时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李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公司称李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仅依据临江市人民医院急救初诊及李某曾患有脑梗死,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司法鉴定中心首次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完全排除李某有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可能,其之后出具的函则完全排除李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故对鉴定机构的意见应结合李某死亡前后表象分析。法院酌定保险公司在本案所涉合同范围内适当赔偿。(张彤彤)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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