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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此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8-10-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案情回顾:原、被告及被告丈夫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3日,被告丈夫涉嫌刑事案件被告限制人身自由,被告称需要聘用律师及给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故向原告提出借款。同年3月17日,原告将5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被告汤某某辩称,其与郑某某于2017年6月2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欠颜某某的50000元由郑某某负担,所以汤某某认为50000元应由郑某某偿还。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汤某某辩称其离婚时已约定此债务由郑某某负担,此约定属于夫妻内部对于债务的约定,被告不能够证明第三人即原告颜某某清楚、明白地知道此债务如何负担的约定,故不影响颜某某向其主张债权,加之借条上只有汤某某的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不能约束债权人,因为债权人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被告汤某某不能据此对抗债权人颜某某的请求。被告汤某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郑某某(前夫)另行追偿。(作者:许娇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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