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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爆炸物?那是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1-05-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21年4月9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6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三十多年前,被告人项某某将建筑工人在梅河口市某工地施工时分别挖出的一枚疑似航弹、四枚疑似手雷拿回家中,其中四枚疑似手雷放在项某某家里,一枚疑似航弹放在项某某家楼后的仓房里。经鉴定,疑似手雷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疑似航弹是不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性功能失效爆炸物品。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项某某主动上缴其非法储存的爆炸物,积极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不仅危险,更是违法犯罪行为。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一旦保管不当,不仅会给自身带来生命、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社会不特定公众产生严重威胁。

  (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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