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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小刘是广场舞爱好者,经常在小区群里组织大家一起去小区广场上跳舞。一天,小刘在微信群里发布消息,组织群里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王大妈也自发主动前往。

  上午十点半左右,排练完在一旁休息的王大妈突然倒地陷入了昏迷,小刘及周围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小刘也立即随救护车陪同王大妈前往医院。但最终王大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那么,小刘作为广场舞组织者是否应当对大妈的死亡负责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大妈系心源性猝死,属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小刘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正常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无法预见王大妈可能出现的疾病发作,且在王大妈晕倒后小刘与周围群众共同对王大妈进行了合理施救,并随救护车陪同王大妈前往医院,因此,小刘对于王大妈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须对王大妈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都要提前了解,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作者:马文婧 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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