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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醉酒人驾驶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吗?

发布时间:2025-04-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被告人付某、被告人刘某与贾某一起聚餐,

期间付某饮用白酒。

饭后,刘某驾驶其无号牌摩托车载付某、贾某一同回家。

行至途中时,

付某提出驾驶摩托车,

刘某不但不劝阻,

反而将摩托车交给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付某驾驶。

付某驾车后载刘某与贾某行至某地施工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导致车辆受损,

造成付某、刘某、贾某三人受伤。

经抽血检测,

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

付某与道路施工方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已处理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被告人刘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付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付某上道路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结、积极处理事故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3.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借车人使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记“酒后不开车”,勿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借车需谨慎,车主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要考虑对方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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