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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父债”需要“子偿”吗?

发布时间:2025-04-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王某和汪某婚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小王。

2021年10月30日,

王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某借款60万元,

并出具借条一份,

约定年利率15%。

2023年5月19日,

王某不幸意外身亡,

其儿子小王自愿放弃继承权,

其妻子汪某系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后李某向汪某和小王索要借款无果,

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履行了出借义务。王某去世后,其妻子汪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应以实际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儿子小王自愿放弃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王某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汪某在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

  “父债子偿”不是理所应当,而是有前提和限度的。一般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父母和子女是独立的个体,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子女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不能仅因为血缘关系就用道德的枷锁将“父债”与“子偿”强行捆绑。特殊情况下,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父母遗产的,其偿还债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继承范围的债务,子女可以拒绝清偿。当然,子女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的除外。若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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