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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法院首次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13-08-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讯息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正确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首次采用传真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立案后,李某因“轮岗创业”离开长白县到辽宁省打工,因打工地点不固定,法官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多方联系,在征得李某同意后,采用传真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如期开庭审理,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效率,树立了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讯息来源: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范涛、代鸿泽)

中国法院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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