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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相撞 致人受伤

发布时间:2015-05-18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醉酒驾车害人害己 肇事者赔金又领刑

  公众全民讯(陈兴梅)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牙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6月25日23时,被告人牙某未取得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酒后驾驶一辆未经登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行至木垒县人民路时与骑自行车的高某相撞,造成一起高某受伤、双方车辆一般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54㎎∕100ml,属醉酒驾驶。经木垒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牙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牙某向被害人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牙某违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高某并致其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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